东北地区通过周边国家港口开展国际贸易中转业务,海关总署回应|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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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据海关发布官微消息,5月15日,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负责人就我国东北地区通过周边国家港口开展国际贸易中转业务事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为降低我国东北地区大宗货物南运物流成本,从2007年起,我国按国际中转业务,同意该地区货物运至毗邻国家港口中转再运抵我国南方港口入境。国际中转是一项国际通行的海关业务,中方已积累了多年的实践经验。
2007年,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允许我国黑龙江省货物通过包括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港在内的多个境外港口开展国际中转业务,相关业务运行良好。
2023年5月,海关总署公告同意吉林省新增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港为境外中转港口,这是一项相关国家间互利共赢的合作模式。海关总署将在跟踪评估的基础上,积极支持该项业务发展。
2023年5月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的公告,详情如下:
为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促进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合作,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同意在原有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港为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中转口岸,增加浙江省舟山甬舟集装箱码头和嘉兴乍浦港2个港口为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入境口岸。
二、跨境运输过程中,运输企业须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止动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传入。
三、其余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2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编辑 孙琳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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